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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8-04-09 作者: 点击:

第一条根据《威斯尼斯人app官方下载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18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理学院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理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相关专业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理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具体确定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名额,一般控制在本专业当届录取人数的10%15%最终以学校核定数为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理学院: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理学院“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理学院“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习并具备能顺利完成学业潜力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但能在理学院“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习并具备能顺利完成学业潜力的。

第五条不接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请转入理学院: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学生已修必修课程中物理类公共基础课程(针对申请转入“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学生)或数学类公共基础课程(针对申请转入“数学与应用数学”学生)首次考试不合格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校在第二学期统一组织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转专业工作。转专业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制定本学院所属专业的接收限额上报本科生院审批公布。

(二)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合格),且已修读或正在修读的课程包含微积分A、线性代数与解析几何A、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物理类课程的学生方可申请转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将申请表提交至理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学生只可申报一个专业。

(四)学院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参加理学院组织的转专业面试。面试主要考查学生对拟转入专业基本知识的了解,满分为100分。面试由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面试成绩记入总分。

(五)总分=面试成绩X 60%+必修课综合平均成绩X 40%,按照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学院公示后报本科生院。

(六)学校审批通过的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第三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由学生于第3-5学期内的第8-10教学周向我院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本学院考核,本科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相应学科专业特长等证明材料提交至理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

2.学院组织专家评委对学科专业特长进行面试考核,并将面试成绩报送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公示拟接收学生名单,公示期3天。

4.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送本科生院。

5.学校审批通过后自下一学期开始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学习。

(二)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三)(四)款情形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面试考核同意公示3天后上报本科生院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自下一学期开始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学习。

学院接收转入专业人数在该年级当年学校批准的接收限额以内。对于数理基础较差或转出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与转入专业有较大差异的拟转入学生建议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八条休学创新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九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含学籍异动后原专业无后续招生班级的)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条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的认定由理学院认定。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交接手续及学籍档案、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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